内在能力不是单向度的,要对内在能力进行制度干预,必须综合考虑和权衡运动、活力、感知、认知和心理等多方面因素。
(一)积极老龄化的人之尊严面向现代尊严理论将人之需要与人之发展视为人之尊严的核心和最大公约数。更要推进积极老龄化,通过制度设计、物质安排、机会提供和条件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能、老有所乐。
推动智能产品及其配套设施的适老化改造,推动家居环境、健康医疗和文化娱乐等设施的适老化改造,通过改善老年群体的生活环境来助推其实现实质自由。从内容上看,相关地方立法大多沿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采行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六位一体的老龄化应对策略,蕴含着以健康、参与和保障机会最优化为基本要义的积极老龄化理念。老年人亦享有发展权,有权广泛参与各类经济社会活动,追求实现其人生价值。虽然我国宪法第46条列举的受教育权主体主要是青年、少年和儿童,第19条亦仅提及国家在发展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任务,但作为教育领域专门性法律的教育法(2021)和职业教育法(2022),均规定国家有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第71条也规定了老年人的继续受教育权,并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未来国家需要制定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专门立法,针对老年人再就业、老年人志愿服务、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等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还需要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现有立法进行修订完善,在保障老年人健康的同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制度支持,最终通过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形成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老龄法治体系。
具体到制度设计方面,立法者可以要求网络平台等数字产业机构开发、设置适老化应用技术,可以鼓励平台应用个性化推荐的理念与方法提升老年人的生活便利度,如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分析老年人的兴趣偏好,并据此为老年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生产性老龄化以实现老年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维护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同样也需要全社会通力协作方可实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创设未检员制度,需与基层村组人员一起负责农村未成年人信息登记、家庭走访、教育帮教、强制报告等工作,定期召开未检员联席会,分析未检工作站运行状况。
[6]具体指刑事检察厅、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和铁路运输检察厅。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在公益诉讼检察内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交叉。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为与突出一般监督权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相对应,最高人民检察署内设第一、二、三处三个业务机构,并由第一处履行一般监督职责。[8]姜洪、郑赫南、史兆琨、闫晶晶:《大检察官研讨班开班张军强调: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部署在转机中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2018年7月26日《检察日报》,第01版。
在民事检察局,下设负责民事审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的二级机构。行政检察监督一手托两家,既要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又要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四年的工作报告来看,虽然行政检察案件总数从2018年的6000余件到2021年的3万余件,增加速度较快,但是与每年案件量在十万件以上的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相比,就显得相形见绌。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契机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转隶就是转机,抓住时机激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17]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第六至第八检察厅分别履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鉴于侦查权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和发挥的重要性,有必要单独设置检察侦查机构,专门负责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特定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彰显侦查业务在检察机关业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3]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均有重合。按照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一方面,可以保证四大检察层层对应,避免此前职能标准、业务标准、工作对象标准等多种区分标准混同的内设机构设置局面。
同时,这样的机构设置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与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相互呼应。同时,为适应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2012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在业务工作中,通过发出督促监护令、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等方式促进检察机关融入未成年人的五大保护范围,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改革 。同时,就检察机关开展该部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也并不具备处理该类型工作的便利条件,而均需借助基层妇联组织、民政部门等的力量。[27]《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五)取消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关应当以法律监督和办案作为主要业务,但目前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承担大量非检察职能。行政检察局总体负责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行监督、行政公益诉讼业务。
而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重合时,何者顺位在前,当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详细规定。 【摘要】检察机关新一轮内设机构改革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内设机构格局逐步形成,此系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也取得若干积极成效。
2018年12月4日,中央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重塑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模式。[23]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61页。
刑事检察局总体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等职能。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内设机构格局的形成,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职上的重要转变。(五)行政检察业务权重过低,稳定性不足与在本轮内设机构改革中新发展起来的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相比,行政检察案件总数明显偏低,无法与其四梁八柱的支柱地位相对应。另一方面,新设专责部门负责刑事诉讼监督检察工作,可以缓解刑事检察内设机构按捕诉一体调整后出现的多部门分散监督现状,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的监督职能地位,使其成为能够与逮捕、公诉并驾齐驱的刑事检察工作重要抓手。
对于交叉违法行为,由于同一部门统一行使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实践中可能择一履职,导致对公益保护不到位。人民法院有单设的执行部门,人民检察院有单设的侦查部门。
反之,如果相关领域尚无行政机关监管或是行政机关未被授予有效监管权力的场合,则由民事检察部门启动民事公益诉讼。但是,该内设机构改革方案运行四年来也暴露出了一些阻碍检察权运行的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1995年,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由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变更为以检察为主要命名特征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有侦查权作支撑,诉讼监督才能由软变硬,落到实处。如果有,则应由行政检察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责任,并督促其依法履职。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旨在促进校园安全的一号检察建议,受到社会广泛点赞。当前捕诉一体的职能运行模式和以业务类型为划分标准的刑事检察内设机构设置,将会进一步加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履行不均衡的问题。
如此,能够形成分工合理、配置科学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体系。[11]2019年内设机构改革后,民事行政检察厅分立,行政检察业务也在检察机关四梁八柱的业务格局中挑起大梁。
(三)新时代围绕法律监督业务全面发展建立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1.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大部制内设机构改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层面,为解决反腐败工作中案多人少、统筹乏力等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下设四个正厅级工作局承担原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的职能。[5]《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修正)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均是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履职,但具有相同制度目标的两项业务在当前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下却并未被良好整合,行政检察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柔性监督方式并不能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合理履职,而行政公益诉讼虽然每年案件起诉量和胜诉率居于高位,但是实际落实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被割裂开的行政检察和行政公益诉讼均无法有效形成对行政机关履职和行政诉讼监督的有效合力。